(1)一般规定 ①根据中国民航各有关航空公司的规定,托运人所交运的货物必须符合有关始发、中转和到达国家的法令和规定以及中国民航各有关航空公司的一切运输规章。 ②凡中国及有关国际政府和空运企业规定禁运和不承运的货物,不得接受。 ③托运人必须自行办妥始发海关、检疫等出境手续。中国民航各空运企业暂不办理“货款到付”(COD)业务。 ④货物的包装、重量和体积必须符合空运条件。
(2)价值限制每批货物(即每份货运单)的声明价值不得超过10万美元或其等值货币(未声明价值的,按毛重每公斤20美元计算)。超过时,应分批交运(即分两份或多份货运单);如货物不宜分开,必须经有关航空公司批准后方可收运。
(3)付款要求 ①货物的运费可以预付,也可以到付,但需注意:a. 货物的运费和声明价值费,必须全部预付或全部到付。b,在运输始发站发生的其他费用,必须全部预付或全部到付;在运输途中发生的费用应到付,但某些费用,如政府所规定的固定费用和机场当局的一些税收,如始发站知道时,也可以预付;在目的地发生的其他费用只能全部到付。 ②托运人可用下列付款方式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支付运费:人民币现金(或中国人民银行国内支票)注:代理人不得接受托运人使用旅费证(MCO)或预付票款通知单(PTA)作为付款方式。
二.收运程序
(1)托运人在交运货物时,应填写“国际货物托运书”和提供与运输有关的文件,托运人应对托运书上所填内容及所提供与运输有关运输文件的正确性和完备性负责。
(2)代理人在收运国际货物时,应认真完成下列程序: ①着重检查货物内容了解托运人所交运的货物是否属于特定条件下运输的货物,特别应注意交运的货物是否属于危险品,或货物中可能含有危险品。如属于或含有危险品,应按承运人与代理人的有关协议及国际航协危险物品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办理。货物的目的地代理人应了解托运人所交货物是否系通航地点,如目的地无航站时,可建议托运人将货物到达站改为离目的地最近的一个通航地点,但收货人栏内仍须填货物的目的地。货物的包装和体积代理人在收运货物时,应检查货物的包装情况和货物的尺寸。对于包装不牢,过于简陋以及带有旧标志的旬装,应要求托运人重新包装。另外应检查货物的体积是否符合所装载机型的要求,对于联程货物,则应考虑其中转航站所使用的机型。海关手续检查货物的报关手续是否齐备。 ②上述四点均符合要求时,请托运人填写托运书,代理人应着重检查托运书上有关各栏的填写:货物品名栏(包括体积及尺寸)检查货物品名栏内的品名是否填写得过于笼统,如“鱼罐头”不应笼统地填写为“食品”。另外应检查托运人所填写的货物尺寸是否注明计量单位,对于危险物品,则应要求注明其专用名称和包装级别。收货人姓名和地址栏代理人应了解收货人所在城市名称是否属于不同国家中的重名城市,遇有此种情况时,必须要求加上国名,运往美国的货物则还应加上州名。本栏不得出现“TO Order”字样,因为航空货运单不能转让。托运人签字栏检查托运人签字栏内是否有托运人的签字。 ③对货物进行秤重和量尺寸代理人对货物应进行秤重和量尺寸,以便计算出计费重量。如托运人自己将货物重量填入栏内时,代理人必须进行复核。 ④计算运费在计算运费前,必须准确地确定费率,计算完运费后,必须进行复核。 ⑤填制航空货运单填开货运单应按照现行的“航空货物运价手册”(TACT)规则部分第六章中货运单的填写要求填写。 ⑥粘贴和拴挂货物标签,对于需要加贴货物有关标贴的货物,应予加贴/拴挂。 ⑦ 对货物、货运单和标签进行三核对,以避免发生差错。 ⑧预定吨位:对于需要预定吨位的货物,应事先定妥。对于特种货物、运输中需特别照料的货物,应事先安排妥当。 ⑨填写货物的交接单,并将货物安全地送交到承运人处。 ⑩编制销售日报,根据有关航空公司要求,按时交付运费。
三.其他运输有关文件根据货物的不同种类、托运人应提供以下有关文件: A、进、出口过境海关所需文件; B、货物的内容清单(作为货物运送的行李应提供内容清单); C、托运危险品、动物证明; D、在国际航协3区和1区之间(1ATA AREA3-1)托运指定商品时,必须提供商业****。